數字經濟時代,應用市場運營者承擔著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的公共職能。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一起因冒名App引出的糾紛進行了審理,認定某應用市場運營者未對上架App的真實性、合法性等盡到審查義務,導致上架的冒名App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判令該運營者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原告某公司訴稱,原告在案外訴訟時,得知其公司在被告運營的應用市場中“注冊”了某貸款App,因該App存在商標侵權事由被案外法院判令承擔侵權責任。然而,經原告核實,其從未在該應用市場中注冊過任何賬戶以及App,該注冊行為實為冒用。原告認為,被告某應用市場運營者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沒有對應用軟件注冊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必要的核實,未能盡到用戶身份管理義務,致使原告的企業信息被冒用注冊涉案App,進而導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責,被告應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某應用市場運營者辯稱,涉案開發者賬戶以原告名義注冊,提交了合規的資質文件,被告不存在審核過失。涉案App在上傳時提交了相關資質文件,合法合規,被告沒有任何過錯。面對海量的應用信息,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也沒有能力事先審查網絡用戶上傳的應用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同時,被告盡到了事后監督義務,及時下架了涉案App。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承擔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審核的義務,同時有對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的應用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核的義務。
本案中,涉案App在注冊開發者賬戶時,提交的營業執照與原告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部分的內容存在顯而易見的區別。被告完全有能力對應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營業執照材料進行形式真實性審核,在表面內容存在明顯差異時,應注意到營業執照虛假問題。然而本案中,涉案開發者賬戶在提供虛假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仍完成了注冊,可見被告并未盡到對涉案開發者賬戶的審核義務。
此外,涉案App為金融借貸類應用程序,該類App關乎我國金融安全與穩定以及應用程序使用者的財產權益,而在涉案App上架申請材料中,并未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材料。同時,提交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亦無“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標識。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并未盡到對涉案App的審核義務,導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義上架,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并由原告進行賠償,被告構成幫助侵權,應對原告承擔相應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案外訴訟所支出的經濟損失及相關合理開支。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作為不具有行政監管職權的普通民事主體,在判斷其是否盡到審核義務時,應以其審核能力為限。北京互聯網法院通過裁判明確了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對準入應用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承擔的審查和管理的義務邊界,對于促進行業治理、凈化網絡空間起到了積極作用,對今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與參考意義。
(責編:李瑩瑩)